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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天津体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21-04-28 17:50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不超过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必须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接受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立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持本人学生证、注册凭证办理注册手续,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据。

第十一条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二条  学生证丢失者,经所属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未经注册的学生,凡擅自参加的一切教学活动及取得的成绩,均视为无效。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根据结课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和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者,须参加本专业下一轮次该门课程的结课考试,也可以申请重修该门课程。课程成绩以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并根据取得方式标注补考或者重修。

第十六条  考核原始成绩以百分制评定,学生考核成绩及格者,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成绩按百分制和折算后的学分绩点进行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核的,必须在课程考核前持相关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超过考试时间,不得补办缓考。缓考学生须参加该课程的下一轮次考核。

第十九条  学生可申请辅修我校开设的其他专业,修读课程成绩(学分)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后予以认定。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不同学科门类的学生,在全部完成主修专业规定学分以及达到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同时,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学分并达到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可申请获得双学士学位证书。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同一学科门类的学生,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学分,且成绩全部及格,可申请获得辅修专业修读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可申请跨校修读课程,也可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取得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所在学院审核、相关部门同意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校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种教学活动,严格遵守教学和考试纪律,不得旷课、旷考、作弊。

凡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缺课(包括见习)超过该课程计划学时数的1/3(不包括免听、免修、因公请假),或累计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计划学时数的1/6,不得参加期末考试或者结课考试,该课程必须进行重修。全院任选课不及格需重选。

旷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记载。学生本人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方可给予该课程考试机会。

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记载,标注 “违纪”或“作弊”,并视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课程成绩以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并标注作弊补考或者作弊重修。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或其他学校的其他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转学条件者,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转学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二)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我校范围内转专业,由转出和转入学院同意后,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并进行公示。

对学生转专业的要求如下: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为大一和大二学生。学生在学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

(二)学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工作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学生根据各学院制定的申请、接收条件及当年接收计划填报申请。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优先考虑。

(四)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六)转专业事宜国家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其他规定执行。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标准修业年限为四年,可在四至六年内浮动。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休学不得超过两学年(因自主创业休学除外)。

第二十九条  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本学期学费不退。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手续离校。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一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负责。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需继续休学,应当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本人可申请退学,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经主管校长批准、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下达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平均学分绩点达到规定要求,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十五条  四年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不及格课程学分数低于20学分者,可以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者在从入学时计算6学年之内返校参加相应考试,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的可颁发学位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四年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不及格课程学分数高于20学分(含)者,可以申请肄业;也可以留级修读,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标准后毕业或结业。

第四十七条  对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  对于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中上述条款未涉及内容,参照《天津体育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天津体育学院社团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天津体育学院学生宿舍文明公约》等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系列规定。

第五章  奖助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天津体育学院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评定办法》《天津体育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天津体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进行认定,并根据《天津体育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学生资助有关规定提供系列教育救助。  

第六十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天津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按照《天津体育学院申诉管理暂行规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其他在籍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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