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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优】关于进一步规范“推优”入党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7-10-19 19:24   审核人:   (点击: )

    群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统计表.doc          群团组织推优表.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基层团组织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工作。切实做好“推优”工作,是党组织赋予共青团的光荣职责,是共青团组织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的重要体现,是广大团员青年健康成长的迫切需要。通过“推优”工作,使优秀共青团员加入党组织,对于加强和改进党团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为使我校的“推优”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和我校发展青年学生党员的具体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推优”入党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培养教育,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四条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二章 “推优”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五条 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优”对象。第一学期原则上不推荐,第二至第八学期的推荐比例为团支部人数的8%。

第六条 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要把政治立场坚定,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遵规守纪等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的优秀团员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推优”对象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政治素质。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荣誉观,主动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动机端正。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的各项活动,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有突出的表现。集体荣誉感强,能在团员青年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专业素质。学习态度端正,学习作风良好,学习成绩优良:推荐对象在推优的前一学期无不及格科目且平均分在70分以上。

(三)综合素质。心理健康、乐观向上;热心为集体服务,关心帮助他人,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厉行节约,朴实节俭;注重工作,实绩突出。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者,可以优先推荐:

(一)受国家、市级表彰的先进个人;

(二)参加各级(全国、全市及全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科技创新类的比赛,取得优秀成绩的个人;

(三)市、校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青年;

(四)荣获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

(五)在社团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带领社团获得各级(全国、全市及全校)优秀社团等荣誉的主要负责人;

(六)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青年。

第八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推优”:

(一)一年内有考试不及格科目者;

(二)在校期间受到处分者。

第三章 “推优”工作基本程序

第九条培养、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团组织应及时认真做好培养、考察和推荐工作。

第十条 团支部是开展“推优”工作的基本单位。为规范“推优”工作,校团委在每年4月和11月集中开展“推优”工作,团支部原则上应于当月底前完成“推优”。

第十一条 “推优”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程序办理。团组织对积极要求入党的优秀团员,以团支部为单位,按照“推优”工作程序,有计划地向党组织推荐。

具体程序如下:

(一)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

1.在辅导员的指导下,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团员大会,到会人数应达到本支部2/3以上团员数,方可举行团员“推优”大会,团支部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班级党员联络人(各党支部可以将支部的教师党员和学生党员分到各团支部指导工作)应参加“推优”大会。

2.“推优”大会的程序:一是参与“推优”人选依次对自己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遵规守纪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自评;二是支部成员对其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遵规守纪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民主评议;三是团支部成员进行推选,得票超过实际到会人数1/2及以上者,方可列为“推优”对象。

(二)基层团支部、院系团总支、校团委逐级审核推荐对象。

1.召开“推优”大会确定推荐对象后,团支部应指导推荐对象填写《群团组织推优表》(附件一)一式两份,并填写团支部推荐意见。

2.团总支在听取各基层团支部汇报的基础上,对有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在《群团组织推优表》上填写团总支推荐意见。同时做好“推优”入党统计工作,填写《群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统计表》(附件二)一式两份,报校团委审批。

3.校团委根据院系团总支对有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通过《群团组织推优表》和《群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统计表》后,一份自留存档,一份团总支留存。

第十二条 各级团组织在形成推荐意见和做出推荐决定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如果暂时对推荐对象不能形成统一意见,不宜草率做出决定,应对推荐对象有针对性地继续开展培养工作,待该对象确有明显进步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四章 “推优”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推优”工作要在本单位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团总支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推优”工作的实施情况,积极争取党组织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和帮助,适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并解决“推优入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四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严格把握推荐对象的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做到成熟一个,推荐一个。

第十五条 “推优”工作必须按照工作程序,坚持自下而上、民主集中的原则,接受广大团员青年的监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六条 团总支要将“推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计划,切实加强对团支部开展“推优入党”工作的指导。

第十七条 团总支要根据本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具体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把“推优”工作纳入团支部工作的评估体系,重点做好对团支部书记的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在“推优”过程中,各级团组织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严禁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若出现违纪问题,除取消相关人员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外,对其他人员将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6年3月起实施。过去有关“推优”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青年教职工“推优”入党工作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订权在共青团天津体育学院委员会。

共青团天津体育学院委员会

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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