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激励和引导学生全面提升综合素质,推动和促进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本、专科学生,其它各类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以下主要原则:客观、真实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激励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测评体系
第四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由学生的思想品德表现、学业表现(包括体育表现)和能力表现三方面组成。
第五条 综合测评成绩由基础分和附加分组成。基础分包括思想品德表现分和学业表现分,附加分是依据学生的能力表现给予的奖励分。
第六条 参加综合测评的学生,凡在当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的,在其测评总成绩中予以扣分:警告处分扣10分;严重警告处分扣20分;记过处分扣30分;留校察看处分扣50分。
第七条 基础分以一百分计算,其中,思想品德表现分总分为30分;学业表现分以百分计算,占基础分的70%;附加分不占基础分中的比例。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测评成绩=基础分(思想品德表现分+学业表现分*70%)+附加分-纪律处分扣分。
第八条 思想品德表现测评
(一)思想品德表现测评内容为《天津体育学院学生德育操行评定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
(二)思想品德表现分=德育操行评定分。
第九条 学业表现测评
(一)学业表现测评主要依据为学生每学年开设必修课程的考试成绩,考试不及格课程以不及格成绩计入。
(二)选修课程,按学分之和+积点之和除以所选课程门数计算。选修课积点:100分为5个积点;90分以上为4个积点;80分以上为3个积点;70分以上为2个积点;60分以上为1个积点。
(三)学业表现分=学年开设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之和除以必修课程门数加上(选修课程学分之和加上积点之和)除以所选课程门数。其公式为:
学年开设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之和 选修课程学分之和加上积点之和
学业表现分=——————————————— + ———————————————
必修课程门数 所选课程门数
(四)学生各学年学习成绩均由院(系)教学秘书提供。
第十条 附加分测评
(一)附加分是依据学生的能力表现给予的奖励分,主要考察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创新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社会责任担当能力,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与创新能力,主要依据为学生在社会实践、科学研究、文体活动、创新创业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表现。
(二)附加分包括若干单项,每一单项分别赋予不同分值,不同类别累计加分,其计算公式:附加分=X1+X2+X3+……(X表示单项分),具体内容和标准参见《天津体育学院学生综合测评附加分计算实施细则》(附件1)。
(三)凡加分的学生应经本人申请,持有证书、奖状或证明,报所在院(系)审核后,给予加分。各院(系)将各班学生加分细表报学工部备案。
第十一条 测评体系中没有列举的情况,确需加减分的,可参照有关标准,报学生处同意后酌情给予加减分。
第三章 测评程序
第十二条 测评机构
(一)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应在院(系)领导下进行。院(系)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主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副书记、副院长(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辅导员为小组成员。
(二)各班班委会负责掌握、记录本班同学日常表现和参加活动情况,并在综合测评期间提供一定的赋分依据。
(三)各班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班级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班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班级工作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任小组成员。学生代表中除班长、团支书以外,其他人由学生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 测评工作流程
(—)由辅导员以班为单位向学生公布每位学生德、智、体、能各项表现的记载情况。
(二)学生本人进行书面总结和自我评价,实事求是地给出自评分,填写《天津体育学院学生个人自评表》(附件2);并可向班级工作小组提供参与学术科研、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相关材料、证书、获奖文件等,提出加分申请。
(三)班级工作小组负责汇总、审核每位同学的材料,并根据班委掌握的日常纪实情况,按照“综合测评成绩=基础分(思想品德表现分+学业表现分*70%)+附加分-纪律处分扣分”的计算公式,计算出每位学生综合测评的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排序。计分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小组成员计算自己成绩时必须回避。
(四)辅导员带领班级工作小组对全体学生综合测评情况进行认真校验、审核,确认无误后汇总上报院(系)领导小组。
(五)院(系)领导小组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党政联席会作为议题进行确认。
(六)对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方式和地点须显而易见,确保每一位参评者对测评结果知情。
(七)每位参评者有权对其他同学的测评成绩进行监督,参评者对于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天津体育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按照《天津体育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八)公示期满,填写《天津体育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汇总表》(附件3),一式三份,分别记入院(系)文书档案、年级档案,上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测评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各年级(班级)按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列出名次,作为评定奖学金、助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毕业推荐的主要依据和基础,具体意见详见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对综合测评成绩低于60分者,应视情况采取批评教育、书面警告、通报家长等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综合测评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其它规范性文件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体育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条例》(津体院发[2005]43号)同时废止;学校在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