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体育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和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正式注册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其它各类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依据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的原则;应当与违纪行为人的过错和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处分程序正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运用
第五条 对违纪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
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责令其公开检查,督促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七条 处分期限:警告处分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为7个月;记过处分为9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积极挽回损失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的;
(四)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良好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情节恶劣及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的;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的;
(六)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七)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规校纪的;
(八)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九)涉外活动违纪的;
(十)其他应当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十条 经公安机关认定属于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并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园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秩序,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和罢课,破坏安定团结和学校稳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被判处刑罚或受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的,学校可视其情节,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15日及以下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以下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未构成犯罪未被
行政处罚未被行政拘留),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前款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涉及金额(包括数次
作案累计金额或团伙作案合计金额,以下同)不满300元,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300元(含)以上,不满6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达到600元(含)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涉及金额达到1000元(含)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屡教不改或多次作案的,无论涉及金额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的,无论是否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明知是赃物而协助窝藏、销赃、转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对团伙作案为首的,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未构成犯罪未被行政处罚未被行政拘留),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加群殴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群殴为首、预谋、策划、召集或煽动打架者从重处罚;
(六)打架、群殴使用工具、器械者,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故意为打架者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未构成犯罪未被行政处罚未被行政拘留),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屡教不改或屡犯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赌博或校内聚众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的(未构成犯罪未被行政处罚未被行政拘留),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取他人IP地址,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一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它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四)通过“黑客”软件,侵入或攻击网站或网络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未构成犯罪未被行政处罚未被行政拘留),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除责令其纠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对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情节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许可擅自在校外租赁房屋居住,且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擅自留宿他人,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留宿异性的,视情节或造成不良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楼内喧哗吵闹、弹奏乐器、使用视听设备而不用耳机等各类活动,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不服管理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带头起哄、哄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收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或仿真枪械的,给予记过处分;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的,视造成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宿舍楼内藏有明火器具或易燃易爆等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对有使用严禁的明火、燃放烟花炮竹、焚烧物品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宿舍内向楼道或窗外乱扔玻璃瓶等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的,视造成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藏有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或继续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因吸烟、使用蜡烛或其它原因引起火险、火灾的责任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对擅自挪动或破坏应急灯和消防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学院消防管理规定,经学院保卫部门认定为故意纵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未经许可在宿舍内代销及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干扰、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图书馆、会场、食堂、浴池、训练馆、教室等公共场所聚众拥挤、起哄闹事、扰乱秩序,经劝告不听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校园内故意摔砸、敲打、焚烧各种物品等扰乱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在校园内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带有经营性的宣传促销活动,经教育和劝阻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对酗酒滋事,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参照相应条款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谩骂他人或散布谣言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弄虚作假,涂改伪造成绩、伪造各种证明、证件或代用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在突发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事件中,不服从学校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干扰或影响工作人员工作,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返校、擅自离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0—50学时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一学年累计旷课8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的行为,并且不服从任课老师管理、教育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给予通报批评:
1.使用自备草稿纸的;
2.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的;
3.未经选课或者未经任课教师允许而擅自参加该课程考试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5.其他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行为。
(二)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给予警告处分:
1.桌面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迟到15分钟后,擅自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6.其他应当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
(三)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座安排,或者考试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4.未按规定关闭或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5.违反考场要求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且不听从教育的;
6.其他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四)对以下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查看电子及通讯设备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预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写在身上及座椅上,或者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的;
5.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
6.对别人强行拿取自己的试卷不予制止,并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7.考试中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观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的;
8.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的;
9.试卷被认定为雷同的;
10.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作弊行为。
(五)对以下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2.拿取他人试卷的;
3.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4.复制他人考试用磁盘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擅自携带试卷离开考场或将试卷隐藏不交,造成试卷遗失假象的;
7.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作弊行为。
(六)对以下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七)学生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八)学生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后,被发现之前曾有作弊行为未被处理的,学校应当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被本校或者被他校录取为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或者入学的,由本校或建议他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校是实施纪律处分的主体,校长办公会议、二级学院、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具体实施纪律处分。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二级学院的学生时,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持下,由相关二级学院协调处理。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建立学生违纪行为情况记录档案;
(二)由违纪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和情况说明;
(三)由二级学院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由二级学院安排专人与学生谈话、核实,告知学生处分事实和依据,说明学校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
(五)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报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公布。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报职能部门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处分违纪的学生应当具有下列材料:
(一)违纪学生本人的检查和违纪情况说明;
(二)调查取证的材料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材料;
(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的处分意见。
第二十七条 职能部门收到二级学院提交的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建议报告后,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审查二级学院提供的处分意见报告材料是否齐全、完备;处分建议是否符合违纪处分规定的条件。材料不齐全、不完备的要求补齐。
(二)召开部门会议研究提出处分意见;不符合违纪处分规定的条件,通知二级学院重新提出处分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由职能部门做出处分决定。
(三)职能部门拟定处分决定,下发给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通知被处分的违纪学生,并进行思想教育。
第二十八条 不论何种违纪处分的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同时制定处分决定送达书,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处分的违纪学生。
(一)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为一式三份,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二)处分决定送达书和处分决定由受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直接送达给受处分的学生或其指定的代收人;受处分的学生下落不明的,向其成年的家庭成员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送达,也可利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三)处分决定送达书经学生签字确认后,处分决定一份归入本人档案,一份由二级学院备案,一份由职能部门备案。被处分的违纪学生拒绝在处分决定送达书上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不影响处分决定的生效及备案。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查决定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不成立的,应当对其进行说服教育。
第三十条 学生对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重大分歧,需要以听证方式查明情况的,应当根据学生的申请组织听证。听证由提出处分意见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一名负责人主持,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校法律顾问、辅导员、学生参加。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提出处分意见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违纪事实调查情况、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辩理由。
(三)审查核实证据。
(四)提出处分意见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听证查明的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处分意见正确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提请审查决定或作出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补充调查;处分与违纪行为人的过错和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不相适应,或适用依据不准确的,应当予以变更;违纪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纪处分决定的内容只公布违纪行为的事实和做出处分决定的依据。学校做出处分决定之日,是处分决定生效之日。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在发现其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不服处分决定向学校提出申诉的,由学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按照《天津体育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被处分的学生对学校发生效力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天津市教委主管部门申诉。
第三十五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处分的执行与变更
第三十六条 在处分期限内,受处分学生取消当学年评定奖学金、评优资格,且不得担任班委以上学生干部职务。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期内每月书面总结学习和表现情况,处分期间无不良表现者,处分期满后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送交职能部门审核后解除处分,由二级学院向学生宣布。
第三十八条 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下列突出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者,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前解除其处分。
(一)拾金不昧,产生积极社会影响者。
(二)助人为乐,无私奉献,帮助老、弱、病、残事迹突出者。
(三)遇突发事件,沉着冷静使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利益损失减小到最低者。
(四)舍己救人者。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受到相关行政部门或民间团体表彰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后未
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书,不得解除处分。
第四十条 受记过以下处分,处分期间有不良表现或又违反校规校纪者,应当在原处分等级上延长或上升一档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收到处分送达书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处理结束后由教务处报天津市教委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处分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日”均指工作日;“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到的其它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条款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津体院发〔2017〕30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学校在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