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教育与教育科学学院党风廉政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健全监督制度,拓宽监督渠道,强化民主监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制度和规定以及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配备及聘用
(一)学院设党风廉政监督员岗位20人左右;
(二)党风廉政监督员由院纪委征得本人同意后委派或推荐,报院党委批准后聘任;
(三)党风廉政监督员聘期一般为2年,任期满后由院纪委进行考核,依据考核情况重新聘任或续聘。因人事变动需要增补时依聘任程序进行。聘期内出现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将予以调整。
第三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敢于向不良倾向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三)关心学院反腐倡廉和纪检监察工作,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养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四)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工作热情,了解和熟悉学校、学院情况,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五)未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第四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求,在学院纪委的领导下,对学院各党支部、教研室和各类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党纪政纪、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反映、传递教职工对学院党政干部及各类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投诉;
(三)传递学院教职工及学生反映强烈的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线索,配合院纪委开展明察暗访工作。
(四)反映、监督学院各部门是否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实行政务公开,执行严禁收受学生礼品礼金的规定以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规定;
(五)发现其它有违纪违规的苗头,应及时进行举报监督;
(六)根据院纪委工作安排,参与信访接待、案件调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七)办理学院纪委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五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监督员对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有知情权、监督权;
(二)对有违纪行为的人和事有劝阻权和报告权;
(三)自觉维护学校及学院的声誉,依纪依规开展监督工作;
(四)自觉维护党风廉政监督员的形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自觉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增强保密意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情况;
(六)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秉公执纪,廉洁奉公。
第六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受院纪委委托开展有关纪检监察工作时,享有与专职纪检监察人员同等的权利,工作期间的费用根据学校及学院有关规定给予解决。学院各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党风廉政监督员开展工作,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管理
(一)党风廉政监督员的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由院纪委统一指导;
(二)院纪委每学期召开党风廉政监督员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学习有关政策、文件,听取意见和建议,安排有关工作;
(三)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党风廉政监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能履行监察职责、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党风廉政监督员,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党风廉政监督员资格,并依纪依法处理;
(四)学院保护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权益。对不积极支持、配合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设置人为障碍或打击报复的部门或个人,学院要进行严肃查处,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五)院纪委和各部门适时组织对党风廉政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能力;
(六)党风廉政监督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其原工作待遇不变;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院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