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工作
 工作动态 
 党风廉政 
 师德教育 
 
  党风廉政
当前位置: 首页>>纪检工作>>党风廉政>>正文
 
【监督责任】学院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方法
2020-10-25 16:52   审核人:   (点击: )

体育教育与教育科学学院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推动学院纪检监察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监督、执纪、问责三大职责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纪委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制度规定,根据纪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纪依法采取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手段,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集中精力抓好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四条  加强对学院党委的监督。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二)遵守和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上级规定、决定、命令、指示情况。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情况。

(四)开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情况。

(五)加强党风政风、校风教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利益情况。

(六)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情况。

第五条  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

(二)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四)开展交心谈心、执行廉政谈话提醒制度情况。

(五)及时批阅重要信件,接待来访,解决师生员工及社会反映强烈问题情况。

(六)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按照个人事项报告的有关要求,全面如实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第六条  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落实情况的监督。

(一)重大事项决策情况。

(二)重要干部任免情况。

(三)重要项目安排情况。

(四)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加强对腐败行为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一)人才引进。

(二)职称评定。

(三)选人用人。

(四)招生考试。

(五)财务管理。

(六)学生管理。

(七)师德师风。

(八)学术诚信。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八条  强化事前备案制度。对涉及“三重一大”、招生录取等重要关口和其他廉政风险高、群众关注的事项,由学院党委、行政提前向纪委申报备案。纪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计划性地选择重点环节开展监督工作,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并督促落实。

第九条  开展专项督查和专项治理。根据派驻纪检监察组、学校党委工作部署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或专项治理工作。

第十条  信访处理。受理对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承办上级信访转办件、督办件。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受理、登记、送阅、审批、办理、反馈、报结等规定,落实信访办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案件线索排查和集中管理、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查办案件。调查处理所管辖的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坚持“一案双查”制度,严肃追究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问责追究。按照问责工作相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谈话函询。对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函询,提出建议和要求。对新提拔、调整、任用的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第四章  责任落实

第十四条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学院党委、纪委、办公室、教研室等部门组成,由纪委书记负责召集。联席会议要对监督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监督举措,落实监督工作,提高监督的实效性。

第十五条  健全履职机制。学院纪委书记及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应以主要精力从事纪检监察工作,要认真履职尽责,专注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时间、精力聚焦主业,切实抓好执纪监督问责。

第十六条  开展述职述责考核。根据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考核办法和述职办法,每年由学院纪委书记就上一年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向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述职。

第十七条  落实报告制度。由学院纪委书记定期或不定期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学校党委、学院党委汇报学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学院存在问题或发现重大案件线索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学院纪委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职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在监督学院“三重一大”决策,监督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关口的工作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未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学院党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情况、举报线索和严重问题的;

(三)对上级督办、交办案件线索或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线索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闭窗口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东海道16号天津体育学院新校区
邮编:301617